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517號聲 請 人 黃戴寶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本院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73號),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就聲請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法院尚未分案,則該法官是否承辦,猶屬未知,當事人自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8月24日106年度台聲字第1173號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事件),雖以本院法官陳國禎、劉福來、盧彥如、詹文馨、周玫芳、梁玉芬、林大洋、蕭艿菁、李文賢、林麗玲、陳玉完、高孟焄、袁靜文、李寶堂、蘇芹英、鍾任賜、鄭傑夫、魏大喨、謝碧莉、吳麗惠、鄭雅萍、陳光秀及書記官郭麗蘭、林明珠均不公正,聲請迴避云云。惟查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尚未分案,上開法官及書記官將來是否承辦系爭再審事件,猶屬未知,且法官劉福來、詹文馨、周玫芳、林大洋、蕭艿菁、蘇芹英、謝碧莉、陳光秀及書記官林明珠並非本院現職人員,均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