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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58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續行訴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2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無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