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李宗鑾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追加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 358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固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聲請被駁回時,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為由,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632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另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59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