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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32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家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O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二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上揭裁定經依同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駐法國、駐捷克、駐奈及利亞代表處送達未果,有各該代表處之函文可稽。可認聲請人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主筆)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游 文 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