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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33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家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經本院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 Highberger ,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為送達未果,有駐法國代表處函附卷可參,另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之送達地址,則經本院另案109 年度台聲字第

968 號裁定公示送達,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主筆)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謝 說 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