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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36號聲 請 人 徐耀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710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以「聲明異議自訴狀」聲明不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