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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92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9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5年度台聲字第

96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448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已於同年 4月13日寄存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同年月23日生送達之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