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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10號聲 請 人 郭金華

郭燕惠上列聲請人因與楊曜誠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9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參與作成原確定裁定之法官鄭傑夫、盧彥如曾參與本院與其相關之裁判,有違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情事云云,為其論據。

惟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雖定有明文。但所謂法官參與前審裁判,係指法官就同一事件已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者,嗣後不得再參與上級審之裁判而言。查參與原確定裁定之審判長法官鄭傑夫、法官盧彥如,並未參與本件下級審裁定,縱曾參與本院其他相關之裁判,亦非屬上揭應自行迴避之情形,原確定裁定自無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4款「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之規定。聲請人指摘原確定裁定有法官應迴避之情形,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