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11號聲 請 人 沈傳緒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慶城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8年度重抗字第22 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律師許有茗(事務所:台南市○○區○○○街○○號5樓之17)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吳慶城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查聲請人就上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就資力之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許撰擬民事補充理由狀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民國108年12月4日函、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可稽。而聲請人後提出臺南市北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以釋明無資力,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再抗告訴訟代理人,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