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11號聲 請 人 許有茗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沈傳緒與相對人吳慶城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選任為沈傳緒之再抗告程序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其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30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以其雖經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711 號裁定選任為沈傳緒與吳慶城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之再抗告程序訴訟代理人,惟因身心無法負荷前往台北閱卷及提出再抗告理由,聲請辭去其職務。然聲請人泛言所述,尚非得為辭任之正當理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