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22號聲 請 人 蔡顯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重再字第30 號),提起抗告,並聲請停止執行,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再審之訴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133090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中,向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108年度重再字第30 號),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抗告,亦經本院另件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
639 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