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72號聲 請 人 梁詠樂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千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6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楊正評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楊正評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所明定。
聲請人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此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