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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83號聲 請 人 魏永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3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08年度台抗字第34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嗣雖向本院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97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109年2月15日送達與聲請人,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