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上列聲請人因與李忠俊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須當事人在本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訴訟代理人應向法院提出委任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66條之3 第1項及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本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提出之答辯狀雖記載訴訟代理人葉建偉律師,惟未向本院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是其於本院並未合法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核定律師酬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高 金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