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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上列聲請人因與李忠俊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須當事人在本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訴訟代理人應向法院提出委任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66條之3 第1項及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本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提出之答辯狀雖記載訴訟代理人葉建偉律師,惟未向本院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是其於本院並未合法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核定律師酬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高 金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