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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03號聲 請 人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黃鵬榮

參 加 人 國敦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鵬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正章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