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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40號聲 請 人 蘇榮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程義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96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若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或另案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再審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