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59號聲 請 人 魏永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駁回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泛言其對於前開確定裁判不服,其無資金委任律師,且其說明會更清楚明瞭等語,及說明前訴訟程序侵權事實。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