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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80號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謝諒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K.Hung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301 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提案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以書狀表明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301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再抗告,因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非原裁定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其餘聲請人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734 號裁定駁回,則聲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部分,亦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