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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99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92號聲 請 人 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祖豪訴訟代理人 劉君毅律師

王國慶律師林國明律師沈明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佳鎮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受理前開聲請,認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 項、第3項規定自明。所稱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係指在相同事實之前提下,該法律爭議在合議庭受理之案件,與先前裁判均對裁判形成具有必要性,且合議庭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及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分別適用於該法律爭議後,將對該法律爭議得出不同結論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就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之債權人,是否應擴及拍定人之法律見解,顯有歧異,聲請將此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惟查,就聲請人主張之法律爭議,本院見解向認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之債權人,包括拍定人在內,並無歧異之民事裁判法律見解,聲請人所提裁判見解,乃就不同原因事實為說明,並未明示拍定人非屬上開規定之債權人。此外,聲請人復未表明其主張之本件法律爭議,具有如何之原則重要性及其理由,所為聲請,核與提案之要件不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