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20號聲 請 人 詹素芬律師(張寶玉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張寶玉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辭去其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22條定有明文。聲請人雖以其經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20號裁定選任為張寶玉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其前經本院選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均已結案卻未獲得報酬,須待法院向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實益後始會核發;依承辦經驗,當事人有時會造成伊執業之困擾;另其與張寶玉於另案有溝通困難等事由,聲請辭去其職務。然聲請人所述,尚非得為辭任之正當理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