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上列聲請人因與高春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裁定聲請再審,是項裁定係於民國109年4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8日,算至 109年5月18日止(109年5月16日、17日為例假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 110年1月5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