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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簡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粟振庭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挺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 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簡聲字第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109年度台簡聲字第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