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上 訴 人 粟振庭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被 上訴 人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蔡清祥被 上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按刑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但受刑人入監服刑後,有關累進處遇責任分數及提報假釋等事項,即屬監獄及被上訴人法務部之職權,非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未指派檢察官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考核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等事項,怠於執行職務為由,主張該署應負國家賠償責任,非有理由。上訴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7 罪,經法院以系爭A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由檢察官核發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並於罪名及刑期欄註明已執畢有期徒刑3 月,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1月;又因犯偽造文書等11罪,經法院以系爭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由檢察官核發101年度執更己字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嗣檢察官遵系爭C裁定,換發629、1053號指揮書,並於換發之指揮書上依序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2 月(已執畢有期徒刑3月,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折抵刑期6日;及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折抵刑期96日、此指揮書接續換發629號指揮書執行,且換發1053與629號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等詞。於法院為系爭A裁定時,上訴人雖已執行完畢有期徒刑3 月,然該裁定所定之有期徒刑6年2月尚未全部執行完畢,是檢察官於換發629 號指揮書時,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括弧註記「已執畢有期徒刑3 月,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1月」,此僅係為避免重複執行所為備註而已,非謂上訴人於系爭A裁定時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11月。
故檢察官換發629、1053號指揮書所載之有期徒刑6年2月、6年合併計算,並註明上訴人已執畢有期徒刑3 月及將實際遭拘束人身自由之時間計入折抵刑期,其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上訴人依換發629 、1053號指揮書,分別執行、合併計算其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2 月,並由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以第六類別,定上訴人之累進處遇責任分數,向法務部提報假釋,經法務部審查合於規定核准假釋,於法均無違背。上訴人主張法務部應合併計算其刑期為有期徒刑11年11月,並以上開條項第五類別,定其責任分數,審查核准假釋,自無可採。則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5 條及民法第185條、第195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