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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85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聲 明 人即 上訴 人 楊進春(洪尾之承受訴訟人)

高富英(洪尾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洪阿一

洪志忠蔡 尾洪進德洪進旺洪東坡陳鈴鈴洪克明陳燈福陳俊名陳姵蓉洪秀蘭洪秀枝洪玉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被 上訴 人 陳亮燁

陳盛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進春、高富英為上訴人洪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 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洪尾於本院裁判前之民國109年1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進春、高富英,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附卷足稽,自應由渠等為洪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