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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92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上 訴 人 吳 美 慧

吳 建 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 琮 涼律師被 上訴 人 吳 佳 穎

洪 飛 琳許 鴻 儒陳 俊 茂武 敏 彬王 建 能余徐貴美蔡 明 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移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1092號裁定駁回,並於110年5月1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李 媛 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