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上 訴 人 林以哲
郭天馳管至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俞百羽律師被 上訴 人 郁繼強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9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前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匯款人民幣(下同)100 萬元,至大陸地區上海永柏聯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永柏公司)發行之「永柏睿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第2 期」(下稱系爭基金)帳戶。嗣系爭基金延期兌付,上訴人應被上訴人要求,於同年10月在被上訴人設於南京之辦公室簽立擔保函(下稱系爭擔保書),言明倘被上訴人未能贖回投資系爭基金之款項,上訴人願承擔返還該款項之債務。佐以上訴人林以哲具碩士學歷,郭天馳、管至偉為大學畢業,及其等陳述,且就所辯:系爭擔保書乃被上訴人欲向永柏公司求償而要求簽立,當時被上訴人要其等簽立後才能離開乙節,未舉證以實其說,系爭擔保書並無內容不明、範圍未確定之情事,上訴人亦無不知文義之理。其等辯稱系爭擔保書應屬無效云云,委不足採。再者,被上訴人係本於系爭擔保書而為請求,非以系爭基金契約為依據,難謂臺灣地區法院對本件無管轄權。況系爭擔保書未有被上訴人應向永柏公司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請求上訴人清償之記載,上訴人此部分抗辯,顯無可取。此外,上訴人簽立系爭擔保書,既在承擔返還被上訴人之100 萬元投資款債務,而該筆款項已不能贖回,被上訴人依系爭擔保書請求上訴人負給付責任,於法有據。又系爭擔保書未明訂上訴人應連帶負責,被上訴人一部請求共同給付之60萬元亦屬可分,則依民法第271 條規定,上訴人應各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本息,另說明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而不逐一論列之意旨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法,或違反經驗、證據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等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判決未認定系爭基金契約無管轄合意條款,而以被上訴人係依系爭擔保書為請求,上訴人非系爭基金契約當事人,所為難謂兩造合意以上海市人民法院為本件管轄法院之判斷,尚無違反證據法則、判決不備理由。又原審參酌上訴人陳述、系爭擔保書文義及簽立時點(系爭基金延期兌付後),判認上訴人簽署系爭擔保書乃在承擔返還被上訴人投資款之債務,亦無適用民法第745 條規定之必要。且本件無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上訴人指摘原審違反闡明義務,容有誤會。另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抗辯系爭擔保書悖於公序良俗、公共利益及誠信原則,不具妥當性,且停止條件未成就,又屬違反強行規定之脫法行為,應屬無效等詞,暨所提訴外人王曉麗簽立之擔保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131286號函,核屬新防禦方法及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所得審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