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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上 訴 人 鄭碩民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被 上訴 人 日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惠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林君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姓名「劉德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德弘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