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上 訴 人 陳敦欣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被 上訴 人 廖修三
楊沛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2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因請求訴外人臺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下稱中崙高中)給付報酬涉訟(下稱系爭訴訟),於民國96年6月20 日與被上訴人簽訂委任契約,委任被上訴人為其訴訟代理人,約定酬金每一審級新臺幣(下同)25 萬元,並以勝訴金額之1成為後酬;嗣被上訴人楊沛生於000年0月00日與上訴人合意終止系爭訴訟之委任關係;被上訴人廖修三因年事已高、體力不堪負荷,於系爭訴訟經最高法院第2 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更審之108年1月17日通知上訴人終止委任,非無正當理由,且時距該訴開庭期日108年2月19日仍有相當期間,其終止自屬合法;中崙高中於106年12月22日就高院104年度建上更 (一)字第11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命其給付上訴人1,774萬7,279 元本息確定之金額辦理提存,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後酬,扣除廖修三同意退還上訴人之報酬7萬5,000元,楊沛生、廖修三依序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後酬依序133萬2,991元、125萬7,991元;兩造契約成立後,並未發生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變更,無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之適用;上訴人就訴外人陳敦勝自訴其誣告之刑事案件,對楊沛生並無返還律師酬金半數即
5 萬元及賠償另支出委任他律師酬金18萬元之債權,其無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項目自楊沛生得請求之後酬為扣抵,楊沛生得請求該89萬6,496 元;上訴人就訴外人臺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訴請其賠償損害事件(下稱麗山事件),對廖修三並無返還律師酬金半數即7萬5,000元,及賠償其就系爭訴訟及麗山事件另支出委任他律師酬金45萬元之債權,其無從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項目及金額扣抵廖修三得請求之後酬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認定第一審所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自108年5月10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之利息部分,為訴外裁判,爰將該部分第一審判決廢棄,不另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諭知,於法並無違誤;又上訴人上訴本院後,抗辯:本件委任契約畢竟為承攬契約,被上訴人未完成工作,不應領取全酬,被上訴人未共同執行職務至系爭訴訟終了,應對伊負連帶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以其於各審級已收取伊計295萬元律師報酬2分之1 計算損害額等語。核屬新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審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