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上 訴 人 陳玉鳳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被 上訴 人 盧志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 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父盧爾信於民國86年7月7日以其所有坐落○○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債務人為盧爾信、陳寶鳳,存續期間自86年7月7日起至96年7月7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與上訴人。嗣盧爾信死亡,伊於105年4月12日繼承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已屆滿,盧爾信生前未向上訴人借款,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亦不存在,伊得依民法第 767條第 1項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等情。爰求為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及命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及其配偶即訴外人陳寶鳳積欠伊3,000 餘萬元,始由盧爾信提供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另被上訴人、陳寶鳳及訴外人蔡好樣共同於83年5月5日召集內標制,會員58人、每會會款1萬元之互助會(下稱系爭互助會),伊參加2會,並未得標即一次開立發票日為83年5月5日後均為2 萬元,共42紙支票予被上訴人。嗣互助會倒會,盧爾信願承擔此債務,始設定系爭抵押權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盧爾信設定系爭抵押權予上訴人,盧爾信死亡後,被上訴人於 105年 4月12日繼承取得系爭所有權。被上訴人否認與上訴人間有20
0 萬元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提起消極確認之訴,應由主張債權關係存在之上訴人負舉證責任。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夫婦積欠其3,000餘萬元,且衡諸常理,被上訴人若積欠上訴人3,000餘萬元,無可能僅設立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至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陳寶鳳及蔡好樣召集之互助會倒會,盧爾信提供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伊云云,固提出互助會標會紀錄表(下稱互助會表)為證。互助會表記載會首有2人、會員58人、第1至16會得標人,及「茲收到面額貳萬元支票,計肆拾貳張無訛如後影印,簽收人:陳寶鳳」等語,可推論上訴人係於第17會得標而取得會款,上訴人參加2會,故提供42紙面額2萬元之支票繳納死會會款。上訴人抗辯未取得得標會款,與事實不符。證人李學諺所證係事後聽聞上訴人轉述,難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上訴人無法證明與盧爾信、陳寶鳳間有債權存在,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於96年7月7日屆滿,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兩造間無借款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被上訴人得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綜上,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及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洵為正當,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所謂最高限額之抵押契約,係指所有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訂立在一定金額之限度內,擔保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而言。原審固認定系爭互助會會員58人,上訴人參加2會,於第17會得標已取得會款,因而提供42紙面額2萬元之支票繳納死會會款等事實。惟依被上訴人所提互助會會員名單,84年5月5日第17會得標者為陳麗妃(見一審卷㈡第 163頁),原審認定上訴人於第17會得標,已與卷證資料不符。且上開互助會會員名單所載會員並無上訴人,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係借用蔡燕玉、邵優美之名義參加等語(見一審卷㈠第62頁、卷㈡第16
1、185頁),惟上訴人否認借名,抗辯係以自身名義參加系爭互助會2會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51頁)。再參酌互助會會員名單所載最後開標日期為86年 3月5日,迄互助會86年12月5日期限屆滿,尚有12次開標(每月5日開標,含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三次加標),然其上記載未得標之會員仍有23名(見一審卷㈡第
163 頁)。而系爭抵押權設定時期為86年7月7日,距系爭互助會最後開標日僅4 個月,擔保之債務人復有會首陳寶鳳。果爾,上訴人抗辯係因陳寶鳳倒會無法給付,後續始由系爭土地原所有人盧爾信出面設定系爭抵押權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51、153頁,原審卷第185 頁),是否全然不可採,非無研求餘地。原審未究明上訴人究係何時得標收取會款,徒以上訴人提供42紙面額2 萬元之支票,即謂其已取得會款,而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不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