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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364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1364號上 訴 人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臨時管理人)上 訴 人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臨時管理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上訴 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韻媫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梁家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14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聲請對伊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伊於高雄地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召集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及為任何之決議(下稱系爭處分),高雄地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2516 號裁定准許(下稱系爭裁定),被上訴人提存擔保金後,高雄地院對伊核發執行命令。嗣被上訴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高雄地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以

106 年度全聲字第20號裁定准予撤銷。伊因系爭處分無法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決定經營決策,致公司無法正常營運,業務急速萎縮,經高雄地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裁定依序選任陳大俊律師為上訴人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捷公司)、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知音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及酌定其報酬依序每月新臺幣(下同)8,000元、5萬元。聯捷公司因系爭處分受有自99年起至105 年止之營業利益損失1,932萬元,爰一部請求被上訴人賠償969萬2,000 元;另受有支出自95年11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止之臨時管理人報酬80萬8,000元之損害。知音公司因系爭處分自96年底至97年底、98年底至99年底存款及現金減少依序6,100萬元、1,200萬元,營業利益損失600萬元,爰一部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依序800萬元、200 萬元;另受有支出自99年7月5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之臨時管理人報酬345萬元之損害等情,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同法第533條、第531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聯捷公司、知音公司依序1,050萬元、1,34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伊透過聯捷公司轉投資知音公司等3 家廣播公司,並於87年間繳納聯捷公司增資款,詎聯捷公司財報登載不實,復未踐行增資發行新股之法定程序,伊為保障投資之股東權益,對上訴人訴請確認股東權利存在,及聲請為系爭處分,乃權利之正當行使,上訴人不得請求伊賠償。上訴人營運狀況及盈虧,牽涉原因甚廣,渠等主張之營業利益損失與系爭處分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之董事、監察人為有給職,透過各種名目領取報酬,上訴人給付臨時管理人報酬,本屬公司經營須自行負擔之管理費用,並非系爭處分所致之損害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被上訴人前向高雄地院聲請對上訴人為系爭處分,高雄地院以系爭裁定准許,被上訴人供擔保後,高雄地院對上訴人核發執行命令。被上訴人於106 年間聲請撤銷系爭裁定及撤回強制執行,高雄地院於106年5月31日以106年度全聲字第20 號裁定撤銷系爭裁定。被上訴人於106年7月19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於函到21日內就提存之擔保金行使權利,為兩造所不爭執。次查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同法第533條、第5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債權人賠償,不以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惟須債務人確因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受有損害,且損害與該處分間具有因果關係,始得為之。系爭處分係禁止上訴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召開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及為任何決議(包含選任董事、監察人在內),並未禁止上訴人為營業行為。而公司營運及其財務盈虧,涉及負責人之規劃管理能力、員工之執行能力、公司本身資金可否充足運用、原物料及人力成本、該領域或整體經濟環境等因素。聯捷公司於系爭處分執行後之96年度至98 年度,尚有營業淨利依序276萬5,715元、276萬5,714元、276萬5,714元,其自99年至105年止各年度營收為0 元,均無營業淨利,難認與系爭處分有關。聯捷公司未舉證證明有何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營業行為,因系爭處分致無法進行,則其主張因系爭處分而受有營業利益損失1,932萬元,一部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69萬2,000 元,自不足採。知音公司之現金及存款金額於94年底為4,719萬973元,於系爭處分執行後之95年底至99年底,依序為6,315萬8,957元、6,694萬9,856元、518萬9,562元、1,881萬7,284元、604萬1,824元。足見知音公司之現金及存款金額於系爭處分執行後之95、96年度,猶較94年度為高,其後迭有增減,縱特定前後年度之現金及存款金額降低,亦難認與系爭處分有關。知音公司主張其因系爭處分受有自96年底至97年底、98年底至99年底之存款及現金減少依序6,100萬元、1,200萬元之損害,一部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00 萬元,為無可採。知音公司未舉證證明有何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營業行為,因系爭處分致無法進行,則其主張因系爭處分而受有營業利益損失600萬元,一部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0萬元,亦屬無據。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董事之報酬,屬公司經營所必要之經常性支出。臨時管理人係暫時代行董事會職權,其受任執行該項職務之繁重程度及可獲取之報酬,與全體董事約略相當。聯捷公司章程第15條規定:「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足見聯捷公司董事非無償受委任,得請求聯捷公司給付報酬。聯捷公司自89年間至95年間全體董事當然解任時止,長年未給付董事酬勞,僅能認其董事未實際請求報酬,非謂其不負支付董事報酬之義務。高雄地院以95年度聲字第2023、2093號裁定選任陳大俊律師為聯捷公司臨時管理人,並審酌其執行該項職務繁重程度,以106年度聲字第248號酌定其報酬為每月8,000元(按:應為7,000元),足見聯捷公司全體董事得請求之合理報酬為每月8,000 元。聯捷公司雖因系爭處分而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惟其支付臨時管理人執行職務期間之報酬80萬8,000 元,與其原應支付全體董事之報酬相當,屬其經營所必要之經常性支出,難認係因系爭處分所受損害。知音公司章程並未明定其董事係無償委任,其經營之廣播業務屬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之行業,涉及高度專業;知音公司於109年3月2日召開109年度股東臨時會,決議該公司董事長報酬為每月5 萬元,其餘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或車馬費,依公司營運狀況評估後再提請股東會議決。可見其董事非無償受委任處理公司事務,得請求知音公司給付報酬。知音公司於86年至97年間均未給付董事報酬,僅能認其董事未實際請求報酬,非謂其不負支付董事報酬之義務。臺南地院以99年度司字第19號裁定選任陳大俊律師為知音公司臨時管理人,並審酌其執行該項職務繁重程度,以100年度聲字第194號酌定其報酬為每月5 萬元,足見知音公司全體董事得請求之合理報酬為每月5 萬元。知音公司雖因系爭處分而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惟其支付臨時管理人執行職務期間之報酬345 萬元,與其原應支付全體董事之報酬相當,屬其經營所必要之經常性支出,難認係因系爭處分所受損害。故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同法第533條、第5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聯捷公司、知音公司依序1,050萬元、1,34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均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因債權人聲請經法院裁定撤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 準用同法第533條、第531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該處分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不以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事實,雖不必生此結果,但有此事實,按諸一般情形,通常均可能發生此結果者而言。上訴人於95年間經系爭裁定禁止召集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及為任何決議,迄106 年間被上訴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時止;聯捷公司自89年間至95年間全體董事當然解任時止,長年未給付董事報酬,知音公司於86年間至97年間均未給付董事報酬,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上訴人因系爭處分無法改選董事、監察人,聯捷公司、知音公司原全體董事、監察人依序於95年9月18 日、99年6月5日任期屆滿當然解任,致無法定代表人可執行業務,已影響公司之存續,而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有高雄地院95年度聲字第2023、2093號、96年度抗字第110 號裁定、臺南地院99年度司字第19號裁定可參(見第一審卷一13頁以下、44頁以下)。似此情形,上訴人於系爭處分前既未支出董事報酬,其因系爭處分致無代表人可執行業務而影響公司存續,且另增加臨時管理人報酬之支出,則能否謂上訴人未因系爭處分致業務無法執行而營業利益減損,其支付臨時管理人之報酬非因系爭處分所受損害,即滋疑問。原審未詳予研求,遽以前揭理由謂上訴人未因系爭處分受有營業利益損失,其支付臨時管理人之報酬非因系爭處分所受損害,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