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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50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509號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慶圖

統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統強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進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4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綜觀證人劉淑之證言,被上訴人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

2 ,下稱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之內容,與被上訴人統強公司開立之支票、匯款帳戶、存摺內頁、發票、租賃契約、其法定代理人陳進隆之個人存摺內頁、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之函覆及清償證明等件,參互以察,堪認統強公司係本於系爭買賣契約,如數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 2,206萬元予被上訴人陳慶圖,陳慶圖除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統強公司外,並交付其上房屋,由統強公司收取租金,足徵陳慶圖、統強公司確有買賣系爭土地之真意,非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上訴人並未證明被上訴人間有相互明知為非買賣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真意之表示,不能僅以陳慶圖與陳進隆為兄弟關係,即推認其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而統強公司既以2,206 萬元為對價,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則陳慶圖自非無償將系爭土地移轉予統強公司。又上訴人未證明被上訴人於買賣系爭土地時,係明知有損害其債權而為之。從而,上訴人先位請求確認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並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 項規定,代位陳慶圖請求統強公司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被上訴人間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請求統強公司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論斷矛盾錯誤、違反證據、論理及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既明定法院得命停止訴訟程序,則有該條項所定情形時,應否命停止,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命停止。原法院斟酌兩造陳述及調查證據結果,認為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並無可議。又原審合法認定被上訴人間確有買賣系爭土地之真意,非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並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另本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原判例、76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78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98號等判決意旨,各係就與本件不同之事實或法律問題,而闡述其法律見解,上訴人將之比附援引,不無誤會。均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