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586號上 訴 人 林聰榮(林李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利(林李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宇(林李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詩玉(林李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韋婷(林李香之承受訴訟人)
李進益李忠春李 莉李 雪李阿呅上 列五 人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王玉珊律師被 上訴 人 李俊仁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86號),上訴人林聰榮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聰榮、林俊利、林俊宇、林詩玉、林韋婷為上訴人林李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林李香在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86 號裁判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聰榮、林俊利、林俊宇、林詩玉、林韋婷,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