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2595號上 訴 人 樓 麗 瑗
吳 泓 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 信 亮律師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楊 欽 富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基被 上訴 人 李 順 發
吳周哲學莊 雯 鈞章 博 穎戴 嘉 慧歐 秋 蓮
李 天 賞李 新 絹李 新 鸞李 天 爵李 新 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原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楊欽富,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高雄市○○區○○段706之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所(下稱○○地政)106年8月14日高市地鎮測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102年港土00000號分割案、104年前圖鑑00000號鑑界案及105年前圖鑑00000號再鑑界案土地複丈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6年12月13日測籍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系爭鑑定書、鑑定圖及補充鑑定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運處107年5月24日鳳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8月16日鳳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等件,暨證人蔡福利、鄭碧舜、李振宇、高士杰、林駿龍所為證詞,相互以察,足認第一審判決附圖二即鑑定圖(下稱鑑定圖)所示系爭土地與鄰地間之A、C、G、I點實際界標之連接線,與各該土地之地籍圖經界線相符,其中連接線所分隔之同段706之1、706之3、706之4、716之5地號土地及系爭土地之各自所計算面積,亦與訴外人鍾其芩複丈分割異動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面積均相符,系爭土地與相鄰土地間應以鑑定圖所示A、C、G、I點連接線為界線,上訴人主張應以該圖所示A1、C1、G1、I1至A1點連接線為經界線等詞,自不可採。經以上開確定各該土地之經界位置,被上訴人吳周哲學所有17號房屋及莊雯鈞所有15號房屋,各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0.3平方公尺及0.32平方公尺,則上訴人主張吳周哲學及莊雯鈞尚有越界占用如原判決補充鑑定圖所示黃色區域部分各0.35平方公尺,請求該2人將該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所占用土地,亦屬無據等情,指摘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或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事,及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就證人之證述,依證據評價判斷其事實之真偽,核屬原審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並無違反法令可言,且於判決理由說明何以○○地政所提供之地籍資料為可採及其心證所由得,復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非判決不備理由,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會,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