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聲 請 人 吳徐員妹
吳 嘉 煜吳 嘉 豪吳 建 成吳梁秀英吳 彥 緯吳 瑞 婷吳 美 華上列聲請人因與吳秀琴間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查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2674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事,自不生更正裁定問題,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