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684號上 訴 人 多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燕燕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被 上訴 人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 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102年10月2日簽訂系爭契約,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系爭設施之荷重規格,契約文件雖分別記載為「最大載重」、「最大荷重」及「總額定荷重」,但皆指能吊升最大荷重為10公噸之「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至「操作吊升荷重限制2.9公噸」之記載,係指系爭設施僅要操作吊升2.9公噸之物品而言,與該設施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無涉。系爭設施屬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下稱檢查規則)第3條第1款所稱吊升荷重在 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之危險性機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檢查規則第 9條第1項、第4項、第12條規定,應於製造或修改前,填具檢查申請書,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設置完成時,應申請竣工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得使用,上訴人承攬製作安裝系爭設施以獲取報酬,就相關法令規範應行之程序,不僅係其法定義務,且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7項約定,亦為其履約責任,不因系爭契約未就系爭設施屬「危險性機械」為約定,而卸免上訴人之責。系爭設施於103年2月16日始安裝完成,遲延78天,已有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違約,而上訴人為系爭設施之製造及竣工,均未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檢查,亦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及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之違約事由,且均可歸責於上訴人,再經103年10月9日協調會、同年11月20日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審查認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召開調解會,並於 104年12月25日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下稱系爭調解),已歷相當時日,上訴人僅抗辯系爭設施非危險性機械,拒絕修補之意甚明,被上訴人於 105年3月3日向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合於系爭契約第17條第1項第5款、第9款、第11款約定。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設施,回復土地原狀,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或已論斷或贅述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84年12月13日訂定檢查規則第3條第1款即規定:「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未曾修正,上訴人指原審適用103年6月27日修正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違法,不無誤會。又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系爭調解,並未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見原審更一字卷第123至129頁),自無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規定之適用,被上訴人自得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上訴人指原審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3款之違背法令,亦有誤會。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