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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847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上 訴 人 謝德財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律師被 上訴 人 謝金連

劉錦鳳謝秋蘭謝玉虹謝健宏謝羽柔林芳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再審判決(110 年度家再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

一、上訴人主張:㈠被繼承人謝黃雙妹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將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13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所示鳳林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558萬1,484元贈與伊,該存款非屬遺產。而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937號處分書(下稱雄分檢處分書),及伊聲請訊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匯款之郵局櫃檯人員(下稱訊問櫃檯人員),並將104年7月18日、同年10月15、20日錄音及其譯文送鑑定(下稱鑑定錄音及譯文),卻未經調查者,均為未經斟酌之證物。

㈡原審卷再證2、3、4 之外勞看護費、安養院照護費、醫療費

用、萬事達全生命規劃顧問有限公司委辦禮儀服務結案證明單、該公司與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禮儀委辦合作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自行繳納款項收據等書證(下分別稱再證2、3、4 書證),皆為未經斟酌之證物,可見謝黃雙妹及被繼承人謝沐生之外勞看護費、安養院照護費及醫療等費用合計165萬1,756元、喪葬費用73萬0,937元、伊繳回犯罪所得52萬6,519元,均應列為謝黃雙妹遺產之扣除部分。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求為:原審108 年

度家上字第12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依應繼分比例分割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確定判決訴訟事件(下稱原訴訟)第一審之訴駁回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辯以:原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本件再審之訴非合法,且無理由等語。

三、原審未經言詞辯論,認上訴人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逕以判決駁回,其理由如下:

㈠上訴人於原訴訟第一審即提出雄分檢處分書,且該處分書於

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非未經斟酌之證物。至訊問櫃檯人員、鑑定錄音及譯文,均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不得據之為再審事由。

㈡兩造於原訴訟108 年8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同意被繼承人生

前之看護及安養費用,不在調查審理範圍(原訴訟二審卷207頁)。再證2書證於原訴訟已存在,且為上訴人所知悉,同意不列入調查審理。又上訴人於原訴訟業提出再證3 書證(原訴訟二審卷223至231頁),原確定判決並為論斷,亦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

㈢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98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沒收犯罪所得52萬6,519元,且經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77 號刑事判決駁回確定,有依職權調取之刑事歷審裁判可稽。惟上訴人向高雄地檢署繳納刑事判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再證4 書證,乃原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時,尚未存在之證物,本無所謂發見,亦不得據為再審事由。

四、本院判斷:㈠再審之訴,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再審事由者,如其證物

是否可採,須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始能斷定;或依再審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僅據訴狀之記載,尚不明瞭或有其他情形,必須調查證據後,方能認定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者,即非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所謂顯無再審理由,自仍應為必要之言詞辯論,不得謂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㈡原審既調閱原訴訟審理全卷,及上開刑事歷審裁判(見原審

卷217、219、227、233至252 頁),且援引原訴訟卷內資料與該刑事裁判內容,據以認定雄分檢處分書、再證 2、3、4書證,均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證物不符等情,而為再審之訴無理由之判斷依據,顯已就再審事由之有無,經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後,而為事實之認定。揆諸上開說明,即無適用不經言詞辯論而駁回再審之訴規定之餘地。㈢原審逕以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人再審之訴,於法尚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為不當,求予廢棄,即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