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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89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896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基訴訟代理人 吳 嘉 榮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 郭 正被 上訴 人 李 鵬 飛

李 逸 哲李 陳 桃李 宏 文李 麗 淑李 麗 嬌李 麗 玲李黃秀枝李 皇 逸李 佳 芸李 振 福李 數 霞李 數 貞李 數 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9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

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 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坐落臺北○○○區○○段 ○○段457、458、466、467、726地號土地(下稱457等5 筆土地)及同段456、465、723地號土地(下稱456等3筆土地,與457 等5筆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於日據時期原為訴外人即被上訴人之繼承人李和所有,嗣經處分削除,其後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1年9月18 日公告「臺北巿士林區社○○○區○○○○○道浮覆地之土地標示及地籍圖」,載明浮覆,即回復原所有人之所有權;至其中系爭457等5筆土地是否劃出河川區域外,與該土地回復原狀之認定無涉。457等5筆土地、456等3筆土地分別於96年12月17日、同年月29日辦理第一次登記為國有(下稱系爭登記),上訴人並非依民法第769條、第944條時效取得規定而辦理所有權登記,另參加人則係為防洪等目的為河川管理,而占有457等5筆土地,自難認中華民國及參加人係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系爭土地,無從依時效取得所有權。又被上訴人未曾由地政機關進行調處,其於109年3月25日提起本訴,請求塗銷系爭登記,難認其無起訴之利益;且系爭土地於96年12月間為系爭登記,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間起訴,其請求權自未罹於15年時效。從而,被上訴人依繼承關係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確認系爭土地為其公同共有,及上訴人應塗銷系爭登記,均於法有據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而本院已於103年7月8日作成103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土地法第12條第1 項所謂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土地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於大法庭徵詢程序亦同意變更先前裁判而採上開法律見解,此參該院108年度上字第688號判決即明,是本院就此已有統一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法律見解,亦已為最高行政法院所不採,難謂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部分,應不予許可。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參加人縱自79年間即占有457等5筆土地,惟此僅關涉被上訴人能否請求返還該土地之問題,與其本於所有權請求塗銷系爭登記,係屬二事,尤難執此即謂其起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