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922號聲 明人 即上 訴 人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袁本治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被 上訴 人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康雋國際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旺銘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聲明人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2922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袁本治為上訴人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 111年2月8日變更為袁本治,有該醫院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可稽,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邱 瑞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