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上 訴 人 廣州艾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張 輝訴 訟代理 人 胡峰賓律師被 上 訴 人 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德林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智慧財產法院(現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一萬元本息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西元2015年在中國推出「咪哒miniK」迷
你KTV(下稱咪哒KTV),並於2016年11月3日取得中國廣東省版權局核發之美術作品登記證書,就該咪哒KTV之招牌看板、櫥窗、造型、顏色、佈局、擺設享有美術著作權。被上訴人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咪噠積公司)未經伊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6年10月起迄今於其銷售及出租之迷你KTV產品(下稱系爭產品),擅自重製上開美術著作,並於其公司之網站、臉書及各展售、營運點,公開傳輸、陳列系爭產品,已侵害伊美術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陳列權。系爭產品名稱與伊咪哒KTV僅繁簡字體不同,外觀設計極為相近。伊之「咪哒miniK」、「咪哒miniK SING & REC 及圖」等商標(下合稱咪哒miniK等商標),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於108年7月29日認定該使用於迷你KTV等商品或服務,於大陸地區所建立之知名度已到達我國,而為我國著名商標。咪噠積公司上開行為,使人誤認系爭產品與伊之咪哒KTV係同一來源,且有合作、代理或授權關係,復於各展售點銷售系爭產品,致伊無法在臺開展銷售事業,其藉由高度抄襲之取巧手段,榨取伊努力成果,藉以增加交易機會,已構成顯失公平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1條、第25條規定,被上訴人李德林(與咪噠積公司合稱被上訴人)為咪噠積公司負責人等情,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公平法第30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上訴人原請求連帶給付500萬元本息,上訴後依序減縮金額為200萬元、151萬元各本息)。
被上訴人則以:大陸地區依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核發之作品
登記證書,未經實體審核,上訴人復未提出美術著作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難認享有美術著作權;且咪哒KTV非以表現美感為特徵,不具備美術著作要件。上訴人係於大陸地區經營咪哒KTV服務之業者,未曾於臺灣登記、經營、宣傳、廣告等行銷行為,亦未提出將臺灣市場列為重要計畫之證據,難認咪哒miniK等商標於我國已達著名之程度。伊所使用之「咪噠miniK及麥克風圖形」、「C及對話框中含有英文字體me」等圖示,與上訴人使用之字型、圖樣、花色等配置迥異,「咪噠」、「miniK」均屬通用常見之文字,電話亭設計及添加全玻璃密閉隔音材質之個人迷你KTV運作模式,亦經臺灣、大陸業者普遍使用,不足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非公平法所保護之表徵。伊未於網頁內容表示取得上訴人授權,並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自無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25條規定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改判駁回其訴。理由如下:
㈠上訴人於2013年11月13日在大陸地區成立,於2016年11月3日至
廣東省版權局就「咪哒miniK 」及「咪哒精靈」之美術作品進行登記,在大陸地區有以迷你KTV產品提供服務,迄未於我國提供該服務。咪噠積公司於106年9月至107年7月自大陸地區進口迷你KTV產品,並於其網站、臉書行銷該產品服務及刊登廣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㈡咪哒KTV之招牌看板,係以繪畫、卡通、字型及顏色設計為內容
之創作,乃以美感為特徵表現創作者之思想,屬美術著作;其櫥窗、造型、顏色、佈局、擺設部分,該整體表達應屬室內設計;另用以搭配室內設計之個別傢俱或物品,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㈢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著作權人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應
負舉證責任。上訴人所提原證1作品登記證書,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8條規定,須提出表明作品權利歸屬證明文件或相關契約;而原證9第1、2頁均無上訴人所稱咪哒KTV產品讓與人即訴外人廣州艾美娛樂有限公司(下稱艾美娛樂公司)之名稱,且第3頁以下關於練歌房之結構圖及零件圖,均與咪哒KTV顯不相同,無從證明該著作為艾美娛樂公司所創作,上訴人亦未提出其自艾美娛樂公司受讓之事證,無法證明其為該著作之著作權人。
㈣上訴人所提與大陸地區電視臺、公司簽訂之合作協議,或在大
陸地區使用通訊軟體微信之內容及獲獎資料,均非在我國使用或相關知名度已到達我國之證據。「咪哒」及咪哒miniK等商標縱在大陸地區為著名商標,是否為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已非無疑。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係擴大對著名商標之保護,不問該著名商標於我國有無註冊,均得依該條款規定主張行政救濟,然非謂上訴人得據此於我國行使民事上之權利。上訴人雖於2018年12月7日在中國大陸取得咪哒miniK等商標註冊,因商標法採屬地主義原則,其在大陸地區取得之註冊商標,亦不得在我國主張民事上權利。上訴人遲至109年7月1日、同年9月16日始於我國取得「咪噠」、「咪噠miniK SING & REC及圖」商標之註冊,其主張咪噠積公司自106年10月起行銷系爭產品係侵害其權利,顯非適法。
㈤咪噠積公司雖於其公司網頁記載「臺灣全品牌總代理唯一」、
「咪達miniK ,中國迷你K的開創者」、「咪噠商機臺灣正式引進」、「大陸掀高人氣」、「陸掀高人氣」、「臺灣正式引進」等文字,然系爭產品確係咪噠積公司自大陸地區進口,其臉書照片之產品招牌為繁體,上訴人復未舉證其為上開著作之著作權人或咪哒KTV產品之權利人,亦未證明系爭產品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事項之廣告或使公眾得知之資訊,有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其主張咪噠積公司有違反公平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並無可採。
㈥上訴人之咪哒KTV產品及其服務並未進入我國市場,縱系爭產品
名稱之讀音,與上訴人在大陸地區所提供之咪哒KTV產品之讀音相同,且整體外觀屬高度近似,然「咪哒」及咪哒miniK等商標使用於KTV影音設備及娛樂等商品或服務,僅於大陸地區為著名商標。上訴人係大陸地區法人,除申請註冊該商標外,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有何進入我國市場之可能性,消費者無從輕易選擇或轉換交易對象。系爭產品係自大陸地區進口至我國,其是否確係非法抄襲上訴人之咪哒KTV產品,亦未據上訴人提出事證,難認咪噠積公司在我國銷售、出租系爭產品及服務,係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上訴人主張咪噠積公司違反公平法第25條規定,並無理由。
㈦綜上,上訴人主張咪噠積公司侵害其美術著作之重製權、公開
傳輸權及公開陳列權,且有違反公平法第21條及第25條規定之
行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公平法第30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151萬元本息,為無理由。
本院廢棄發回之理由: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之項下者,自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之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查上訴人於事實審迭稱:伊之咪哒miniK等商標業經我國智財局認定該使用於迷你KTV等商品或服務,於大陸地區所建立之知名度已到達我國,而為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等語,並提出該等商標異議審定書,其在大陸地區與該地區電視臺、公司簽訂之合作協議、使用通訊軟體微信內容、獲獎等件,咪噠積公司在其公司網頁記載「臺灣全品牌總代理唯一」、「咪噠miniK,中國迷你K的開創者」、「咪噠商機臺灣正式引進」、「大陸掀高人氣」、「陸掀高人氣」、「臺灣正式引進」等文字(原審卷501至508、345至395、291至295頁,一審卷一41、42、46頁),其中並刊登使用上訴人該簡體字招牌看板及產品(一審卷一44、51頁)等為證。綜合上開事證,是否仍不足供判斷上訴人之「咪哒」及咪哒miniK等商標非僅為大陸地區著名商標,而已為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攸關本件有無公平法民事賠償責任適用與否之認定,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遑詳加審究,且未說明如何認定始符合「著名商標」之要件事實及其依據,徒以上述理由,遽謂被上訴人無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25條情事,所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非嫌速斷,亦有理由不備之違失。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末查,本件事實未臻明確,所涉法律見解未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爰不經言詞辯論,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