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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96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聲 明 人即 上訴 人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王吟吏律師陳政熙律師被上訴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日光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江嘉瑜律師

參 加 人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禕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禕秋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禕秋,有該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頁附卷足稽,茲據上訴人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由李禕秋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游 文 科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