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00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上 訴 人 逢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被 上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3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521號裁定駁回,並於110年6月23 日送達,亦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