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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23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234號上 訴 人 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張涵曦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李昱葳律師殷耀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保證金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34號),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涵曦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0年8月1 日由廖俊峯變更為張涵曦,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