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018號上 訴 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被 上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勝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服務費等事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018 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第1 行「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
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