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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028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3028號上 訴 人 沈會翔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被 上訴 人 廖崑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移轉登記及給付不當得利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2年間出資購買高雄市○○區○○段1

78、442-11地號土地(下分稱178、442-11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兩造於103年11月10日簽立借名登記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而伊前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遭拒,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上訴人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又上訴人未經伊同意,自105年1月1日起在系爭土地上劃設5格停車位,並出租他人使用而獲有不當得利等情。爰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及自108年6月8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伊新臺幣(下同)5,133元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前因買賣178地號土地而將不實交易資訊登載在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乙事,遭原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76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認定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主張兩造間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實已違反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又訴外人賴慧娟前以伊為被告,代位訴請伊將442-11地號土地回復登記予被上訴人,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雄簡字第2317號事件認為被上訴人並未出資買受該土地,無從成立借名關係,駁回該訴,依一事不再理原則,被上訴人不得提起本件訴訟。再被上訴人並未證明其有出資購買系爭土地,所為上開主張,並無理由;且系爭契約書記載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持分僅有45%,其不得請求伊移轉權利範圍全部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命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及自108年6月8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5,133元,係以:依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契約書,及上訴人於系爭刑案陳述,可知系爭土地係被上訴人購買而借名登記於上訴人名下。上訴人雖抗辯向訴外人韓惠美購買178地號土地之簽約金10萬元、30萬元,為伊母親即訴外人翁秋禎所支付,其餘價金為伊所支付;另向韓惠美購買442-11地號土地價金37萬2,400元,伊有出資20萬元云云。然上訴人未能提出翁秋禎付款憑證,178地號土地其餘價金雖由上訴人帳戶匯款300萬2,938元至韓惠美帳戶及70萬元至履保專戶,然其為土地登記所有權人,以其名義向銀行貸款,符合實務運作,不足以證明係其出資購地;而上訴人於103年3月24日匯款20萬元已早於442-11地號土地買賣契約成立半年前,且其於系爭刑案證述係用以支付178地號土地價金,所辯均非可採。系爭刑案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於102年間借用上訴人名義,以380萬元向韓惠美購買178地號土地,卻將交易價格虛偽申報為1,280萬元,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此與兩造以系爭契約書約定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係屬二事,該借名登記契約不因此認違反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又系爭土地之登記規費及印花稅雖為上訴人繳納,仍不足以推認兩造間即無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被上訴人已終止系爭土地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其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及按月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133元,為有理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四、查兩造就系爭土地曾於103年11月10日簽訂系爭契約書,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依系爭契約書所示(見一審審訴卷第19頁),立契約書人先為記載被上訴人、翁秋禎(甲方),且契約第三條明定系爭土地原係「甲方共同持有(分別由廖崑對45%、翁秋禎55%)所有,今將上開標的借名登記於乙方名下,經甲、乙雙方協議,乙方成為甲方所有上開標的之借名登記義務人,為免將來發生糾紛,特訂立本契約書,協議內容如下:…」,而末尾翁秋禎以見證人身分簽章,則其等訂約之真意究竟為何?其3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自待釐清,上訴人於原審抗辯「被上訴人之持分為45%,卻請求100%」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47至551頁、卷三第376頁),是否可採,非無詳加調查審認之必要。原審就此未予推闡研求,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屬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游 文 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