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423號上 訴 人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上 訴 人 林文岑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561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林文岑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上訴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本件原審以:上訴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公司)投資訴外人薩摩亞永豐國際(薩摩亞)有限公司美金 200萬元,由該公司轉投資訴外人香港永豐精密公司(香港)有限公司,再由永豐香港公司投資訴外人永豐精密電子(揚州)有限公司(下稱永豐揚州公司)。對造上訴人林文岑於民國99年9月6日由永豐公司指派擔任永豐揚州公司總經理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林文岑擔任永豐揚州公司總經理,在人格、經濟及組織上,仍從屬於永豐公司,兩造間為僱傭契約,而非委任契約。永豐揚州公司於 103年3月1日與訴外人大陸地區人民錢志庭任負責人之杭州凱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杭州凱駿公司)簽訂加工合作協議,由杭州凱駿公司供應700萬張智慧卡予永豐揚州公司,總價人民幣6,090萬元,永豐揚州公司再於同年月17日與訴外人杭州晟廷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晟廷公司)簽訂加工合作協議,供應相同數量之智慧卡予晟廷公司,總價人民幣6,146 萬元。嗣杭州凱駿公司與訴外人上海臥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下稱臥龍公司)簽訂保理合同,將其對永豐揚州公司之貨款債權轉讓予臥龍公司,永豐揚州公司亦配合於應收帳款確認書上用印,確認杭州凱駿公司已供應人民幣 1,740萬元之貨物予永豐揚州公司。惟晟廷公司未給付貨款予永豐揚州公司,臥龍公司於 104年間向大陸地區法院訴請杭州凱駿公司給付保理款項人民幣 1,566萬元,並由永豐揚州公司負共同清償責任,嗣法院裁定駁回臥龍公司之起訴。永豐揚州公司於
103 年10月18日與訴外人杭州麥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麥西公司)簽訂加工合作協議,供應 350萬張智慧卡予麥西公司,總價人民幣3,073 萬元,再於同年月27日與錢志庭任負責人之訴外人浙江凱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浙江凱駿公司,與杭州凱駿公司合稱 2凱駿公司)簽訂加工合作協議,由浙江凱駿公司供應相同數量之智慧卡予永豐揚州公司,總價人民幣 3,045萬元(與上述杭州凱駿公司之交易合稱系爭交易)。嗣浙江凱駿公司與浙江商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下稱保理公司,與臥龍公司合稱臥龍等
2 公司)簽訂保理合同,將其對永豐揚州公司之貨款債權轉讓予保理公司,永豐揚州公司亦配合於應收帳款確認書上用印,確認浙江凱駿公司已供應人民幣 2,001萬元之貨物予永豐揚州公司。
惟麥西公司未給付貨款予永豐揚州公司,保理公司於 104間向大陸地區法院訴請永豐揚州公司償還應收帳款人民幣 2,001萬元,於 106年12月29日判決浙江凱駿公司對保理公司所負保理債務,永豐揚州公司應在人民幣 2,001萬元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林文岑代表永豐揚州公司為系爭交易時,即知 2凱駿公司可直接出貨,無透過永豐揚州公司居中買賣之必要,仍輕信錢志庭而配合簽署加工協議,並在應收帳款確認書等文件上用印,致臥龍等 2公司誤認 2凱駿公司對永豐揚州公司確有貨款債權存在,而給付融資,並據以向永豐揚州公司求償,令永豐公司無端負擔系爭交易貨款債務,林文岑所為顯未盡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具有之注意,永豐公司主張林文岑執行系爭交易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永豐揚州公司受有損害,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對永豐公司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永豐公司主張因林文岑不完全給付行為受有下列 5項損害,一部請求林文岑給付新臺幣(下同)1,472 萬元,分述如下:㈠永豐公司為維護轉投資權益,派員至永豐揚州公司調查,永豐揚州公司對永豐公司請求之代墊稽核費用人民幣291萬9,806.2元:本件事發後,林文岑已出具說明書,坦承疏失,永豐公司並取得系爭交易相關文件,無需再指派多名稽核人員前往大陸稽核,因而衍生之住宿、交通費等,依一般通念,難認在相同情況下均會發生。所支出律師費用中,104 年5月4日與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簽服務協議,委請律師就臥龍等2 公司提起之訴訟代理永豐揚州公司為訴訟之酬金各人民幣30萬元,係因系爭交易所衍生,永豐揚州公司委請律師代理訴訟,並據以向永豐公司求償,堪認係永豐公司因林文岑債務不履行所受之損失。其餘部分內容均不明確,難認屬林文岑應負賠償責任之範圍。㈡永豐公司委任林文岑處理善後所支付委任費用82萬5,000元:永豐公司因林文岑違背職務之行為,於103年12月15日解除其永豐揚州公司總經理職務,衡情無繼續委任處理相關事務之必要。其仍決定自同年月16日起依林文岑任職總經理之報酬委任林文岑,給付其82萬 5,000元,難認此支出與林文岑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㈢永豐揚州公司於系爭交易後,因資金壓力而解散,永豐公司受有轉投資損失美金 200萬元:永豐揚州公司於103年、104年雖虧損美金4萬8,117.35元、260萬6,15
7.72元,然大陸會計師未將臥龍等 2公司求償金額算入虧損,上開虧損與系爭交易無關,永豐公司未舉證證明林文岑尚有何行為導致永豐揚州公司前開 2年度產生虧損。堪認永豐揚州公司遭追償而生損害前,其虧損金額即超過永豐公司轉投資之金額美金200萬元,難認永豐公司轉投資之美金200萬元屬林文岑違背職務行為所致之損失。㈣永豐公司商譽損失 500萬元:永豐揚州公司於系爭交易發生前即處於虧損狀態,且公司能否繼續經營亦受景氣、所在區域整體經濟情況影響,永豐公司主張永豐揚州公司無法經營均係系爭交易所致,進而主張其受有 500萬元商譽損失,應由林文岑賠償云云,難認有理。㈤永豐揚州公司依大陸地區判決應給付保理公司人民幣2,001萬元,依永豐公司投資比例50%計算,受有人民幣1,000萬5,000元之損害:永豐揚州公司已停止營業,且未依大陸地區判決賠償保理公司,無從認定永豐公司受有判決金額半數之損害。永豐揚州公司為永豐公司在大陸地區轉投資、持股 50%之關係企業,應可輕易取得相關資料,除律師費人民幣60萬元外,永豐公司未舉證證明有因林文岑違背職務行為受損失之情形,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其主張適用該條文酌定林文岑賠償金額云云,自非有理。永豐公司得請求林文岑賠償之金額為人民幣60萬元,依兩造同意聲請支付命令時即 106年 9月13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668元計算,為280萬0,800元。綜上,永豐公司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林文岑給付280萬0,800元本息,洵為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洵非正當,不應准許。因而將第一審所為永豐公司敗訴之判決,一部予以廢棄,改判命林文岑給付280萬0,800元本息,並駁回永豐公司其餘上訴。兩造各就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關於廢棄發回部分:
查原審固認定永豐揚州公司於 104年5月4日與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協議,委請律師就臥龍等 2公司提起之訴訟代理永豐揚州公司為訴訟之酬金各人民幣30萬元,係因系爭交易所衍生,永豐揚州公司委請律師代理訴訟,並據以向永豐公司求償,為永豐公司因林文岑債務不履行所受之損害等事實。惟林文岑抗辯永豐揚州公司係因處理自己紛爭而支出費用,何以需永豐公司支付,且保理公司對永豐揚州公司所提訴訟之民事判決,為一造缺席判決,永豐揚州公司並未委任律師,其支付費用之真實性即有疑問等語(見原審卷㈢第 353至355、379至383頁、卷㈣第465頁、卷㈤第59至61頁)。依永豐揚州公司於 104年5月4日與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之專項法律服務協議第6條律師服務費之第2、3 項分別記載「在浙商保理公司(或上海臥龍公司)提起訴訟,向甲方(即永豐揚州公司)追索其受讓的加工款項(標的額為1740萬元,或2001萬元)時,委託乙方(即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全權代理訴訟,包括提起反訴,此項服務收費為30萬元(或30萬元)」(見原審卷㈢第321、322頁)。惟依保理公司訴請永豐揚州公司給付保理融資債務之大陸地區判決,永豐揚州公司似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且該訴訟永豐揚州公司經傳喚未到庭,而為一造辯論判決(見原審卷㈢第181、207頁)。倘大陸地區法院未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永豐揚州公司與保理公司之訴訟係由法院一造辯論判決,能否謂此律師費為永豐揚州公司所必要支出,且為林文岑應負擔之損害,即非無疑。再者,永豐揚州公司委請律師應訴所支出之費用,永豐公司有何承擔之法律上義務?原判決未於理由項下說明,逕認永豐揚州公司得向永豐公司求償,林文岑應負賠償責任,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林文岑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關於駁回上訴部分:
關於永豐公司請求林文岑給付1,191萬9,200元本息部分(即扣除人民幣60萬元以外之稽核費用及律師費、委任林文岑處理善後支出之委任費用、永豐公司轉投資及商譽損失、判決賠償保理公司金額之半數),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其敗訴之判決,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經核並無不合。永豐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永豐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林文岑之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第481 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