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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聲 請 人 林清波上列聲請人因臺北市政府與圓山紅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辭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辭任。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裁定選任於臺北市政府與圓山紅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山紅磚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為圓山紅磚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茲聲請人以其年事已高,難以勝任為由,聲請辭任。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