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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780號聲 明人 即被 上訴 人 國立中興大學農資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盧崑宗上 訴 人 能博旺國際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盧崑宗為被上訴人國立中興大學農資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被上訴人國立中興大學農資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盧崑宗,有國立中興大學聘書可稽,盧崑宗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李 媛 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