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909號上 訴 人 楊徐雲妹
楊 勝 榮楊 木 郎楊 鳳 嬌楊 鳳 霞楊 淑 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 建 興律師被 上訴 人 楊 政訴訟代理人 彭 巧 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鬮分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重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被上訴人依日據時期成立之鬮分契約書(下稱分割協議)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就其與上訴人楊勝榮共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9土地,請求楊勝榮履行分割協議,將各自已取得所有權部分土地移轉登記於己,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其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則上訴人就該部分未受不利判決,其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