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再字第32號再 審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K.Hung再 審原 告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年度台再字第三二號裁定對於再審原告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陳報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