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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抗 告 人 周惠竹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曾雅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110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

0 元,經該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1月5日寄存送達於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下稱美崙派出所),並經抗告人於同月7 日前往美崙派出所親收,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原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號裁定駁回,並經本院於110年4 月21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45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則原法院以抗告人迄未補正,因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06